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留校察看;4. 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节违纪的处分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六条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处罚款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1.购买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1.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
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1.1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11.2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及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寻衅报复打人者:
a)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b)致他人轻微伤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c)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3.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
1)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打人或群殴者,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4.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1.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燃器具。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
1)在寝室使用燃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a)损失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b)损失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7.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
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3.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4.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者: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无故旷课者:
1.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19 学时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0-29 学时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50 学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5.不请假擅自离校的,开学不能按时返校,并未书面通知学校的,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
6.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除了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凡请假者,5 学时请假=1 学时旷课。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擅自租房居住未向学院报备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私自下海游泳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留学生不得驾驶摩托车、汽车。一经发现,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节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1.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3.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4.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5.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三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一条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1.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留学生办公室出具最终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公安处负责调查,国际学院协助调查,由校公安处上报给学校及上级部门,国际学院负责将情况向对方做出说明。
第二条处理违纪留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1.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2.审批材料: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3.综合报告:由国际学院写出综合报告。
第三条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1.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学院审批后,留学生办公室出具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2)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各部门完成开除学生处分流程,院领导审批签字后,留学生办公室出具开除决议并公示一周,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在15天内注销开除学生的学习签证。
2.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国际学院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
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1.由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搜集违纪材料;
2.由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根据违纪材料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国际学院对报送的处分材料进行讨论研究,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或签署意见。
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以学院名义,以中英文发公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等。
第六条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班长、班主任告知或电话、邮件等渠道送达处分决议。
第七条国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做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学生在接到申诉决定后,如果仍须退学的,从接到申诉决定之日起两周(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办理完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公寓并离校。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与武汉工程大学其他规定互为补充。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