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附件1)、《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附件2)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函〔2021〕2号)(附件3)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科结构优化,突出人才培养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决定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一种诊断式评估,是针对学校所有满足国家合格评估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开展的全面检查。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着眼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位授权点特色发展、争创一流,促进学校学位授权点结构和布局的不断优化。
二、评估原则
1.统一要求与分类评估相结合
既要遵循对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授权点进行评估的共性要求,也要注重学位点的特点,分批分类实施评估。
2.状态数据年报与周期性评估相结合
建立学位授权点状态数据年报制度,将《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作为周期性自评的重要内容。
3.合格评估与内涵建设相结合
既要对各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内容等作出科学诊断和实事求是的评价,也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建议,促进学位点内涵建设。
4.动态调整与优化布局相结合
依据合格评估结果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学科水平不高、培养质量不高、社会需求不足、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不相符合的学位点,增列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大的特色学科;调整学科结构、优化学科布局、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办学特色。
三、组织机构和形式
评估组织机构分为两个层次:校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评估工作小组。
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校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统筹规划,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审定评估专家组成员名单;审议自评报告,审定自评结果;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其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履行评估工作职责。
2.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
参评学院成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整体评估方案,制定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方案;收集学位授权点基础数据资料,形成完整的评估支撑材料,完成自评报告;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制定本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做好整改工作。
四、评估范围
我校参加自我评估工作的学位授权点如下:
一级学科博士点(2个):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
一级学科硕士点(11个):化学、光学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矿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级学科硕士点(1个):高等教育学
专业学位授权点(3个):工商管理、翻译、艺术
五、评估内容
合格评估是对本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校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4)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内容包含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六、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分为学校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年-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抽评阶段。
1.自我评估
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我校自我评估的方式为国内同行专家评估。
(1)专家聘请:专家聘请工作由学位授权点建设学院负责,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每个学位授权点需聘请不少于5人的外单位同行担任评估专家,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2)专家沟通。学位授权点建设学院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建设学院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4)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2.抽评
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抽评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个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见附件4。
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5),参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6)《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七、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学位授权点评估于2021年3月启动,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21.3-2021.5)
动员和布置评估工作,解读、研讨合格评估的指标要求和工作安排。
2.第二阶段:制定评估工作要求(2021.5-2021.12)
(1)2021.5 成立武汉工程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领导小组和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的开展。
(2)2021.6-2021.10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主建学院制定学位点的评估方案,对照评估要素补充和完善现有培养方案、学位授予质量标准、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质量监督制度等。
(3)2021.11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主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各学位点的评估方案和对照评估要素补充和完善现有培养方案、学位基本标准、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质量监督制度等评估工作材料,并送交研究生院。
(4)2021.12 研究生院整理审核各学位点的评估工作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第三阶段:预评估工作(2022.1-2022.8)
(1)2022.1-2022.6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开展校内预评估,预评估专家可采用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相结合等的方式,形成专家意见和改进建议。
(2)2022.7-2022.8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根据专家意见和改进建议,修改评估材料。
4.第四阶段:校外专家评估工作(2022.9-2023.9)
2022.9-2023.9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开展校外专家评估,形成专家意见和改进建议,制订改进提升方案。
5.第五阶段:整改提升和材料报送(2023.10-2025.3)
(1)2023.10-2024.9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开展整改提升工作。
(2)2024.10各学位授权点修改完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2)2024.11-2025.3 研究生院汇总《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连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和省学位办,完成自我评估工作。
6.第六阶段:国家抽评(2025.4-2025.12)
2025.4-2025.12 接受国家和省级抽评。
7. 2021-2024年每年12月31日前,各学位授权点建设负责单位编制本单位《XX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7)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并报送研究生院。
8. 2022-2025年每年3月20日前,研究生院编制汇总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脱密处理后在学校网站发布。
9.2022年3月和2025年3月底前 研究生院在指定信息平台填报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学位授权点建设单位要深刻认识本次评估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的整体规划,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各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评估,研究制定本单位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信息采集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自我整改、自我评估报告、材料上报等各环节工作。
2.确保实效。各学位授权点建设单位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3.加强建设。各学位授权点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加强制度建设、资源配置和条件建设,确保学位授权点建设取得实效。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附件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附件3: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附件4: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附件5: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提纲)
附件6: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式样及要求)
附件7:XX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提纲)
武汉工程大学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