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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1-10-11 09:48  

武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武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至3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正高职专家担任。

第六条 本校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学位人才培养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一般应由1位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组成单位推荐提名,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名。

第八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处副处长和1名教务处副处长兼任。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

(六)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

(七)审核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八)评选并推荐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九)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十)审批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十一)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解决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有关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五)提出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六)评选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二)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

(三)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协助各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汇报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情况;

(五)整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通告,发放学位证书,安排学位授予仪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

(六)组织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奖励、上报工作;

(七)办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八)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九)组织学位授予学科的申报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十)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导师培训。

(十一)办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办公室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主席,或者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受理议案。下列主体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

(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位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负责受理议案的主席、副主席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席、副主席做出书面汇报;主席、副主席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席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席指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各分委员会负责对各类学位申请进行初审,教务处负责对学士学位的申请进行复核,研究生处负责对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校学位委员会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重要事项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的认定由主席、副主席研究确定。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批准的,由学位办公室提交。不属于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范围之内的,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的方式公布,由主席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向学位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在1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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