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
申请
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作假行为包括论文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具体指: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学校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中出现观点剽窃、数据抄袭、文字抄袭等作假行为的,对于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取消其学位授予申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者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学校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致使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三次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相关负责人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或接到举报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