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清单 | 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清单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信息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人事师资信息
 教学质量信息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风建设信息
 学位、学科信息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其他
 校内重要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清单>>学风建设信息>>(三)学术不端查处机制>>正文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7-11-23 19:50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 申请 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作假行为包括论文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具体指: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学校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中出现观点剽窃、数据抄袭、文字抄袭等作假行为的,对于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取消其学位授予申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者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学校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致使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三次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相关负责人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或接到举报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