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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实施办法
2022-07-15 1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两院院士大会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以及《武汉工程大学章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研究生弘扬科学精神,提高研究生科学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是指通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和良好学术风气的践行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攻读学位的全体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的统筹和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二级单位为具体落实主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

第五条  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每年秋季学期9月-12月设定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月”,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牵头,按照“全覆盖、制度化、重实效”目标要求,结合全国和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月系列活动,制定工作方案,编写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大纲、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警示案例选编,组织学生收听收看全国、全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报告会等。宣讲教育主要对象为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同时拓展到本科生、新入职教师和青年科技工作者。二级单位要制定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宣讲教育活动,邀请德学双馨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院士学者、资深专家作宣讲报告,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和爱国奋斗精神,优化学术环境,凝练工作品牌,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形成常态化教育机制。

第六条  组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团。学校选拔聘任一批品行端正、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成就突出、在学生中有一定影响力和感召力的专家教授组成宣讲团,定期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专题宣讲活动。  

第七条  以党、团基层组织建设引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在党校、团校课程中增加学术诚信教育的内容,要求新发展的研究生预备党员必须做出学术诚信承诺。在低年级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中开展相关主题党日、团日活动。

第八条  加强导师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与管理。导师每年要与学生进行至少1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谈话,对坚守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提出严肃而明确的要求。导师要进行论文阶段的学术规范专题教育,集中组织开展学生论文写作中的学术规范等学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加强科学道德教育教材建设和课程改革。组织编写规范教材,有条件时开设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必修、选修课,将科学道德培养和教育作为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实践的重要环节。深化思想政治课程改革,增设专题研讨环节。

第十条  加强联合培养学生的教育指导。不断探索与人才培养新模式相适应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新途径,进一步完善联合培养驻外研究生选拔和管理制度,强调学生必须同时遵循联合培养单位(及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宣讲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完善集宣传、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完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结合社会、学界有关热点事件开展宣讲教育,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等新媒体,增强感染力和说服力,推动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深入人心;要大力倡导、认真贯彻执行《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弘扬科学精神,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维护良好学术声誉和学术生态环境。

第四章  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及学术违规

第十二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十三条  学生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如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武汉工程大学。即使毕业走上工作岗位,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征求导师意见,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武汉工程大学。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联系地址等;

(二)学生署名武汉工程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武汉工程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三)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四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

(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七)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进一步发挥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作用,严格督导学生学位论文的开题、预答辩和答辩等活动。加大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查的力度。在接收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统一招考选拔学生时,对有学术不良记录的候选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学生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校研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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