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