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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
2022-07-15 16: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营造良好校风学风,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武汉工工程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涉及本科生的国家级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和社会捐助奖学金等。所指荣誉称号仅含学校组织的相关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称号,不包括全部。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育人导向功能。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  

(一)国家级奖学金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校级奖学金及先进个人、集体荣誉称号

1.综合奖学金;

2.工大精英学子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3.最美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4.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5.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6.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7.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

8.其他荣誉称号(校级)。

(三)社会捐助奖学金

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意愿进行命名。

第六条  获得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

3.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爱校荣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具备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建设;

7.参评学年培养方案内所有课程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申请当年度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2.参评年度受到违纪处分;

3.其他认定应当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比例、人数按当年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文件要求执行,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每年9月份由学生处按照学院学生人数直接划拨给学院。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审核。综合奖学金等级由各学院自行设定。参评学生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30%;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30%。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比例、金额比例和条件要求由学生处、相关学院和捐赠方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最美大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最美大学生每2年评选一次,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学院可以推进1-2名候选人,其他学院推荐1名候选人。最终评定最美大学生10名、最美大学生提名奖10名。评选条件为:

1.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实践经历等方面堪称表率,积极发挥榜样引领及朋辈帮扶作用。

2.曾获得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荣获省级或国家级荣誉称号,只需获得过综合奖学金即可参选;

4.突出事迹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破格参与评选。

最美大学生获得者奖学金每人2000元、最美大学生提名者奖学金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工大精英学子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工大精英学子荣誉称号包括“领创精英”、“管理精英”、“公益精英”、“宣传精英”、“文体精英”等,每项评选15-20人,评选条件如下:

1.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50%;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50%。

2.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争做表率,积极发挥榜样引领及朋辈帮扶作用。

“领创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参考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中获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论文,或出版专著、获授权发明专利等,或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等重要赛事中获奖,或加入校级创业团队,并参与创办企业,或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管理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学生干部或在其他社会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公益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热爱公益事业,在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宣传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文明使用网络,积极利用新媒体等各类平台积极宣传推广学校、传播正能量,贡献突出的大学生。

“文体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大学生。

工大精英学子奖学金每人2000元。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本科生人数的1%。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5%,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5%。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的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本科生人数的10%。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直接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10%,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10%,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的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本科生人数的5%,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本专业前50%,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不低于专业前50%。

2.担任各级学生工作职务一学年及以上;

3.工作中公乐于奉献,任劳任怨,能力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第十六条  优秀班集体  

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学校班级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班500元。参评资格如下:

1.班级同学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全班同学无违法违纪受处分现象或其他安全、卫生等事故发生。

2.根据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计算班级平均分并进行年级排名,学院排名前20%的班集体。

3.班级管理制度健全,有详细的工作计划、记录和总结。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4.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创建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平安校园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  其它荣誉称号  

其它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在专项活动、重大或紧急事件等中有突出贡献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由学院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学生所获各类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本科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本科生先进个人、集体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审批本科生奖助学金及个人、集体荣誉评优名单。  

第二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先进个人、集体及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应切实发挥立德树人、奖优促学的重要作用。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评定一般程序为:  

1.党委工作部发布评选通知;

2.各学院组织初评;

3.各学院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5.学生处复核学院初评结果或组织评审;

6.公示评优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公布评优结果;

8.表彰获奖学生,发布表彰文件,颁发荣誉证书和发放奖励金。

第二十三条  对表彰奖励初评或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实名向初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初评单位应在接受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对初评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初评单位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初评单位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初评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评优条件的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已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励;并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738号)、《武汉工程大学关于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奖励办法》(校学201741号)、《武汉工程大学“工大精英学子”奖学金》(校学201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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