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助学金设立
第一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学校董事会单位、校友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爱心人士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条 学校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办法经捐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后遵照执行。
第二章 社会助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 在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社会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助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良好且符合资助条件者。若捐资者对捐助对象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可依照捐资者意愿执行。
第六条 资助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8.捐资者提出的其它资助条件。
第四章 资助形式
第七条 资助形式遵照捐资者的意愿来执行。具体形式有:
1.一次性资助:即捐资者一次性确定捐资总额。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受助名单及个人受助金额,一次性发放。
2.分次资助:即捐资者分阶段捐资,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受助名单及个人受助金额,逐次发放。
第五章 资助工作程序
第八条 资助程序
1.学生处根据资助的条件、额度和人数,将资助名额分配到相应学院;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审查,并由学院将初评结果公示,如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
3.学生处复核,汇总资助名单,并将资助学生名单报捐资者;
4.发放学生助学金。
第六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九条 学生在获得社会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资助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课程考试在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3.获得助学金后,有吸烟、酗酒和其他奢侈消费行为者;
4.对个人困难情况申报弄虚作假者。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资助工作要做到既要扶贫,还要砺志,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应主动与捐资者取得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