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文件
武工大学发〔2022〕17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
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 已经2022年6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
进取,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 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营造良好校风学风,根据《深化新 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41号令)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7〕7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武汉工工程大学学籍的普通全 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涉及本科生的国家级奖学 金、校设奖学金和社会捐助奖学金等。所指荣誉称号仅含学校组 织的相关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称号,不包括全部。
第四条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应坚持客观、公正、 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育人导向功能。
第二章奖励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
(一)国家级奖学金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校级奖学金及先进个人、集体荣誉称号
2. 工大精英学子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3. 最美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4.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5. 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6.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7. 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
8 .其他荣誉称号(校级)。
(三)社会捐助奖学金
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意愿进行命名。 第六条获得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 本条件:
1.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2. 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 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的事;
3. 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
5. 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 情趣;
6. 爱校荣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具备较强的 集体荣誉感和奉献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建设;
7. 参评学年培养方案内所有课程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或荣誉 称号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申请当年度奖学金和荣誉 称号参评资格:
1. 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2. 参评年度受至IJ违纪处分;
3. 其他认定应当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比例、人数按当年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文件要求 执行,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每年9月份由学生处按照学院学生人数直接划拨 给学院。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审核。综 合奖学金等级由各学院自行设定。参评学生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 排名为专业前30%;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30%。
第十条社会奖助学金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比例、金额比例和条件要求由学生处、相 关学院和捐赠方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最美大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最美大学生每2年评选一次,人数在干人以上的学院可以推 进1 -2名候选人,其他学院推荐1名候选人。最终评定最美大学 生10名、最美大学生提名奖10名。评选条件为:
1. 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实践经历 等方面堪称表率,积极发挥榜样引领及朋辈帮扶作用。
2. 曾获得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 同等条件下,荣获省级或国家级荣誉称号,只需获得过综 合奖学金即可参选;
4. 突出事迹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可破格参与评选。
最美大学生获得者奖学金每人2000元、最美大学生提名者 奖学金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工大精英学子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工大精英学子荣誉称号包括"领创精英”、"管理精英”、“公 益精英"、“宣传精英"、“文体精英"等,每项评选15-20人,评 选条件如下:
1. 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50%;本学年综合素质
测评排名为专业前50%。
2. 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 社会服务等方面争做表率,积极发挥榜样引领及朋辈帮扶作用。
"领创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参 考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中获奖,或 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论文,或出版专著、 获授权发明专利等,或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等重要赛事中 获奖,或加入校级创业团队,并参与创办企业,或参与企业技术 改造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管理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学生干部或在其他社会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公益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热爱公益事业,在志愿 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获得省级及以上 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宣传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文明使用网络,积极利 用新媒体等各类平台积极宣传推广学校、传播正能量,贡献突出 的大学生。
"文体精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 的文体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大学生。
工大精英学子奖学金每人2000元。
第十三条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本科 生人数的1 %。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5%,本学年综合素质 测评排名为专业前5%。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 的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本科生人 数的10%。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直接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本学 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前10%,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 10%,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的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本科 生人数的5%,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为本专业前50%,本学年综合素 质测评排名不低于专业前50%。
2. 担任各级学生工作职务一学年及以上;
3. 工作中公乐于奉献,任劳任怨,能力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第十六条优秀班集体
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学年学校班 级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班500元。参评资格如下:
1. 班级同学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认真 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全班同学无违法违纪受处分 现象或其彳他安全、卫生等事故发生。
2. 根据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计算班级平均分并进行 年级排名,学院排名前20%的班集体。
3. 班级管理制度健全,有详细的工作计划、记录和总结。自 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4. 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创建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平安校园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其它荣誉称号
其它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在专项活动、重大或紧急事件等中有 突出贡献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由学院或者相关职能部 门组织评选,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 书,学生所获各类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银 行账户。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本科生奖助学金的重要 事项和问题,制定本科生先进个人 集体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审 批本科生奖助学金及个人、集体荣誉评优名单。
第二十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 包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 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 学生代表等。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先 进个人、集体及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等 工作。
第四章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评选工作应切实发挥立德树人、奖优促学的重 要作用。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评定一般程序为:
1. 党委工作部发布评选通知;
2. 各学院组织初评;
3. 各学院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各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5. 学生处复核学院初评结果或组织评审;
6. 公示评优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 公布评优结果;
8. 表彰获奖学生,发布表彰文件,颁发荣誉证书和发放奖励金。
第二十三条对表彰奖励初评或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 评结果公示期内,实名向初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初评单位应在 接受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对初评单位答复仍有 异议,可在初评单位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学生处提出书 面申诉,并附初评单位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初评单位。
第二十四条在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申请和评审过程中, 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评优条件的行为,将取消其 当学年获评资格;已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 号,追回已发奖励;并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7〕38号)、《武汉工程大学关 于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奖 励办法》(校学〔2017〕41号)、《武汉工程大学"工大精英学子" 奖学金》(校学〔201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