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聘用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充分激发广大教职工干事创业热情,为着力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实的人事人才保证,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湖北省关于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统一部署,牢牢扣住学校关于着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为科学谋划和着力推动“十四五”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人岗匹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作为岗位聘任的首要标准,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科学设置聘用条件,坚持人岗匹配,将合适人选聘任到相应岗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设岗,优化结构。立足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以科学设置岗位为根本导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加大人事制度供给侧改革,着力优化各类岗位结构,努力实现各类各级岗位的合理分布。
(三)分类管理,统筹推进。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凸显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的针对性;构建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学校侧重从宏观层面进行统筹协调,二级单位侧重从微观层面负责组织实施。
(四)合同管理,强化考核。人员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发挥聘用合同的重要契约作用;加强聘用考核,形成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衔接、聘期考核和人员聘用相挂钩的考核体系,构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不含研究设计院)。研究设计院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履行有关程序后组织实施。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
设置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专任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与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出版、会计、审计、图书、信息、卫生、档案、工程等系列类型。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
分为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七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管理岗位
分为八个等级,包括三至十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3.工勤技能岗位
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岗位结构
1.岗位的类别结构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1)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依照上级相关规定确定。
(2)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目标为1.3∶3.5∶5.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管理岗位结构
四级及以上岗位结构比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上级相关规定确定。
五至十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指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设置程序
1.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设置初步方案。
2.学校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各类各级岗位设置初步方案,经专项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3.学校将岗位设置方案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意见,印发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5.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正式方案,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聘任条件、聘期任务等事宜。
五、岗位聘用
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条件下,针对不同类型岗位,依据相应的聘用制度,按照人岗匹配、竞争择优、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高尚、师风优良。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学术端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满足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学识扎实。
2.资格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和任职资格。
(2)具备申报岗位所要求的任职年限。
(3)竞聘上一级岗位的,须近四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新入职人员首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的视同为合格,因公派出国进修或修产假等原因未参加考核除外。)
3.业绩条件
学校结合各类各级岗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业绩条件。各学院(部)可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任教师岗位业绩条件实施,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调整报学校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专项小组备案。
(二)聘用期限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四年。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延聘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不足四年的,聘期按照聘用起始时间到退休年龄的实际期限计算。
(三)聘用权限
1.专业技术岗位
二、三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在省人社厅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四至十三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聘用方案及条件、下达的岗位指标数,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的首聘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2.管理岗位
校级领导干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中层、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学校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具体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科级以下干部的聘用,按照学校关于管理岗位人员聘用的相关规定,具体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职员制的管理岗位人选聘用,按照学校关于职员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具体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3.工勤技能岗位
一、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按照学校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至五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由相关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聘用方案及条件、下达的岗位指标数,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四)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组织调配原则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公布岗位
依照聘用权限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任务等。
二级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聘用工作,聘用工作方案在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岗位聘用条件的教职工,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岗位聘用申报表》,如有需要还应附上申报岗位要求提供的各类材料,送交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机构。
3.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聘用权限,组织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相应范围内公布符合聘用资格的人选名单。
4.初定人选
根据岗位聘用权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机构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确定各类各级岗位初步人选。
初步人选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竞争上岗的具体方式、程序、要求等,应在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中明确。
5.聘用审核
初定聘用人选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专项小组进行审定,形成拟聘人选名单。
6.聘用审定
按照岗位聘用权限,拟聘人选名单呈送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7.签订合同
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聘期任务,作为聘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管理
(一)现有教职工人数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数的单位,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引进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占学院(部)岗位数,由学校调剂岗位解决。
(二)未聘满的岗位数,可以转入低级别岗位聘用,也可以空岗。
(三)空缺岗位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其中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聘用到对应级别岗位的最低等级。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岗位急需且符合聘用条件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直接聘用。
(四)学校对各类各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单位分设、合并时须进行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人事处申请变更。
(五)两类岗位(“双肩挑”)人员纳入专任教师岗位聘任范围。
(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类别不一致的,转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请晋升更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新受聘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其受聘的岗位类别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八)出国逾期未归的教职工,不再保留其岗位。
(九)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岗位确定相应待遇,但其工人身份不变。
(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岗位聘用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学校、受聘人员、二级单位各执一份,归档一份。聘用合同应明确受聘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构成,其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受聘人与学校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岗位目标责任书》确定岗位名称、职责任务、考核要求等内容。
2.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学校与个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3.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的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的,应在岗位调整后变更聘用合同,并从次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4.聘期内经学校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聘期任务、合同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5.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2)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
(3)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4)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6)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
(7)聘期内受开除处分、或被判刑。
6.其他规定
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工作性质涉及国家秘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参加竞聘未被聘用的,由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并由学校组织培训。其在培训期间可参加学校空余岗位的竞聘,也可由学校统筹安排至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专项事务岗位,上岗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十一)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岗位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三种形式。
平时考核是对受聘人员遵守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经常性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年度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部署,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教职工年度表现及履职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聘期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依据教职工聘期内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2.聘用合同期满时,要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根据受聘人员的聘期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3.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
4.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可续聘原岗位或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
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原则上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七、组织领导
(一)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由学校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专项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指导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实施。
2.审核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方案和结果。
3.研究解决岗位聘用与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聘用与管理日常工作。根据岗位类别,学校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专项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小组、辅导员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小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小组、管理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小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成立所在单位的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各类岗位聘用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岗位聘用与管理方案,确定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选聘与考核办法等,并负责有序组织实施。
八、争议处置
(一)学校纪委机关对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方面的申诉。
(二)教职工在岗位聘用与管理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请仲裁或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20日以内,对申诉人做出答复。不在规定公示期内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负责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1.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九、工作要求
(一)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事业发展息息相关,同时又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有序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推进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为实现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
(三)各单位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十、附则
(一)学校其他人事制度涉及岗位聘用与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