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大人发〔20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和“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博士后管理制度,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与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的意见》(鄂政发〔2019〕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进站单位)和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其中,校博管委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校博管办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创新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博士后管理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2.制定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与发展规划。
3.协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职能部门做好博士后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检查、考核和评估博士后工作等。
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单位为博士后人事关系实际所在的各教学科研单位。博士后进站单位需接受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起做好各项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博士后的选拔、录用前的业务考核。
2.落实博士后进站后的科研工作条件,加强对博士后的科研指导。
3.负责博士后在站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博士后的开题、中期及出站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合作导师为博士后从事长期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担任合作导师的要求: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教授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能为博士后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
2.指导博士后确定选题。
3.明确博士后研究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校新增“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工作,每年组织1次,一般在每年3月份开始申请,当年的5月完成遴选和资格认定。博士后合作导师聘期三年,三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学校停止其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一年。
第三章 博士后类型
第八条学校招收博士后分为两种类型:师资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其中,师资博士后又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A档博士后和B档博士后。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根据博士后进站成果确定师资博士后档次。
1.师资博士后是为我校师资做储备的博士后。在站期间须申请国家各类博士后项目(包括国家博新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等)。
2.项目博士后为合作导师根据项目需要招收的博士后。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进站基本条件:
1.师资博士后年龄在32周岁以下,且须符合申报国家项目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博士后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各类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不同类型博士后具体进站条件详见附件1。
第五章 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到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其进站程序如下:
1.岗位发布。博士后进站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
交计划,由校博管办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核后,发布岗位招聘公告。
2.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进站审核
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报相应的博士后进站单位。
3.博士后进站单位初审。博士后进站单位需对申请者的基本资历、思想政治、学术条件(详见附件1)、科研能力等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核。博士后进站单位将拟同意进站博士后相关材料提交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核,审核通过者,报校博管办复审。
5.校博管办复审。校博管办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
6.体检和心理测试。复审通过者需要取得学校医院或三级甲
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心理测试。
7.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体检和心理测试合格者根据湖北省博
士后管理办公室及校博管办的相关要求提交进站材料,由校博管办向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8.办理报到手续。获得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入站的博士后,由校博管办发放博士后录用通知,博士后办理报到手续。其中,师资博士后须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
9.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十二条 合作导师及博士后进站单位要加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过程管理,具体如下:
1.成立指导小组。博士后进站单位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成立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组长,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博士后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外,还应从各方面培养和关心博士后,使其顺利开展研究工作。
2.指导博士后制定研究计划。博士后的研究计划由本人在征求合作导师意见后提出,研究计划内容要力求与各博士后进站单位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相结合,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科研能力,多出研究成果。
3.开题考核。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最多不超过5个月),应由博士后进站单位组织开题考核。考核组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答辩。开题考核前一周在本单位网页上发布开题公告。开题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创新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研究计划的合理性,并完成《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考核表》。考核组形成考核意见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核,并提交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4.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博士后进站12-15个月,应对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并完成《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博士后进站单位组织论证评估后,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校博管办审核并存档备案。
师资博士后还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并完成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后,应办理出站手续,出站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博士后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出站审批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报相应的博士后进站单位。
2.博士后进站单位初审。博士后进站单位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内容并参考博士后出站条件(详见附件1)对申请人的出站业绩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核。博士后进站单位将拟同意出站博士后相关材料提交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核,审核通过者,报校博管办复审。
4.校博管办复审。校博管办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
5.出站考核。复审通过的博士后,由校博管办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组织出站考核。出站考核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本学科校外专家2名、校内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家3-5名组成,专家均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师资博士后考核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6.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按相关要求准备出站材料,由校博管办向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上报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武汉工程大学所有。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著作和教材或申报的有关奖励、获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科研项目等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只能署“武汉工程大学”。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同意。
第十五条 工作纪律:
1.博士后应按期进站。自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之日起30天内仍未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确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博士后进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说明情况,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2.博士后进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纪律、政治纪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避免学术不端行为,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3.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博士后一般不承担教学工作。各博士后进站单位要支持和督促博士后集中精力进行科学研究,不可从事与研究课题无关的商务、工程等其它工作。如博士后进站后擅自脱岗一周以上,博士后合作导师及博士后进站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博管办报告。
4.学校仅允许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需要申请中国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科学考察或实验等活动,须经合作导师、博士后进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后,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博士后进站单位应及时上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提前出站与延期出站
1.提前出站。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博士后进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2.延期出站。确因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须于期满3个月前,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博士后进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第十七条 退站管理
1.退站规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其工作,并劝其退站,或作自动退站处理。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进站的;或出站手续超过一个月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4)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7)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连续离岗15天及以上的;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9)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10)从事与研究课题无关的商务、工程等其他工作;
(11)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2.退站程序。出现退站规定情况者,由博士后进站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后,由校博管办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人事档案、户口转至我校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其人事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3.退站处理。对退站博士后,学校将收回博士后未使用完的研究经费。自退站获批的下月起停发博士后工资、岗位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此外,博士后还须承担工作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出站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项目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出站条件见附件1。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
1.师资博士后A档3年内出站且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转为长聘制教师。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按照现行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申请第五层次及以上人才特聘岗位。考核结果为合格者,达到教师岗位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可转为准聘制教师。
2.师资博士后B档3年内出站且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申请转为长聘制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考核结果为良好者,达到教师岗位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可转为准聘制教师。
以上均可享受学校教师岗位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第七章 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博士后进站单位的流动岗位统一管理,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如果申请到国家重大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可以根据项目种类、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延长在站时间,在校博管办批复同意的前提下,总在站时间不超过6年。其待遇相关规定如下:
1.在站时间为2年及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学校按照实际在站时间为其发放薪酬待遇,在站期间相关社保由学校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进行缴纳。
2.在站时间超过2年的博士后,超过期限相关待遇由博士后自筹或由其所参加的项目经费或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操作由博士后进站单位与合作导师协商解决。延长期间个人部分社保由本人承担,学校部分由学校支付。
3.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博士后,出站时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应聘本校教师岗位、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申请事项。
4.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停发所有待遇,学校帮助代缴相关费用。依照校博管办批准时间按期回国者,经学校核算,补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逾期不回者,按出国(境)前所签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优劳优酬”的原则,学校博士后待遇如下:
师资博士后A档:享受学校给予每年不少于30万元(税前,含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的薪酬待遇,学校全额支付。
师资博士后B档:享受学校给予每年不少于22万元(税前,含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的薪酬待遇,学校全额支付。
此外,学校鼓励博士后进站单位、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师资博士后一定的生活补贴。
项目博士后:享受与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相当水平薪酬待遇,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合作导师的出资标准为:理工类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合作导师出资的经费需在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之前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除参加合作导师或博士后进站单位指定的研究课题外,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校内(外)相关研究课题。如获批准,其课题经费按照研究课题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使用。如若出站,对于结余研究基金,博士后出站留校者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若出站到校外单位工作则终止使用,结余经费按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取得的优秀学术成果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科技奖励或资助,并享受学校有关科研奖励政策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出站考核结果满足下列条件的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措施如下:
1.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B档出站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转为长聘制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学校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合作导师
指导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合作导师,学校给予一次性指导费,标准如下:
(1)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且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指导费2万元/人次。
(2)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且考核结果为良好者,指导费1万元/人次。
第二十五条 对指导博士后在站时间超过6年而退站的合作导师,学校停止其当年和次年博士后招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出站博士后提供不超过0.5万元的出站评审费。
第二十七条 户口及配偶、子女安置
1.师资博士后进站,可在学校落常住户口(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除外),凭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2.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3.外籍或境外博士后配偶、子女安置工作,按湖北省和学校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排
1.博士后住房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武工大人发〔2020〕1号)文件执行。暂不能提供住房的,学校给予租房补贴1500元/月(税前,人民币),按照在站工作时间发放,最多发放2年。
2.博士后的住房只能由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租、借予他人,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3.博士后出站(退站)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应及时从住房迁出,并结清有关手续。退房验收合格后,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
(1)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合格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
(2)在站期间可申请在学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
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学校不予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十条 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在职工作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原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 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的薪酬待遇、日常管理等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经学校核准后可予以承担,由校博管办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独招收博士后。对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学校在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创新研究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管理主体单位为企事业单位,薪酬待遇等由企事业单位支付,学校协助有关企事业单位办理有关进出站手续、指派合作导师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向学校支付一定的博士后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校博管办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武工大人发〔2018〕1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