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及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校内明细预算。其中,部门预算是经省人大批准、省财政厅批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算;校内明细预算则是为便于部门预算执行,将部门预算进一步在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进行细化分解的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财务的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学校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及达到规定金额的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审定年度决算报告。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预算决算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金额的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核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及年度决算草案。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各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学校预算和决算。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
(二)落实本单位(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监控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落实程度,开展绩效自评;
(三)提交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绩效检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突出学校教学、学科特色,勤俭节约。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做到不重不漏,统筹管理,不得在学校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十四条 追加经费预算要坚持审慎性原则。当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涉及学校全局的临时事项等情况需要追加预算时,相关单位要书面提出追加经费理由、追加经费额度并编制详细支出预算、经费使用绩效目标,由计财处汇总并根据经费来源提出建议,报学校审定后安排或调整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和动用累计盈余等。
第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职工或学生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分,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部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用于设施设备的维持性费用,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分,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专项支出安排,主要包括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科研、重点建设等方面。学校项目支出预算应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的方向和内容应精简、凝练,不得重复。学校专项项目应做好项目前期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必须细化预算编制,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具体可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度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在编制预算支出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同时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单位应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高度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的要求。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预算编制应以预算年度实际能支付的资金数为依据,不能以立项、规划金额为依据。
第二十条 在预算编报阶段,学校应根据省财政关于当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编制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资产存量情况以及正常业务开展需要,科学编制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资产,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将其相应经费列入单位(部门)支出预算,也不得擅自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的财务收支的重大工作事项,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学校根据各单位的三年滚动支出规划,测算收支数额,形成学校三年滚动支出规划。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中的基建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以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为主要依据安排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规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额度一经批复,不得调整,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必须开支。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基本建设等类别分别设立项目库,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平台项目库的建设以人才引进年度计划为导向。学校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学科发展依托学院及教学科研平台、各层次实验室资源配置机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项目原则上根据当年财力许可从项目库中顺序安排。项目库的建设实行定期制。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完成下一年度拟纳入预算的项目的遴选工作和新项目的入库工作。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遵循“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纳入省人大审核范围。
(一)“一上”阶段:
每年二季度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一上”工作。计财处组织编报预算基础资料,汇总后制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初步实施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
人事处填报当年人员基本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编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计财处测算事业收入及新增政策性项目等情况,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提供学生数、教学工作量、资产情况(含车辆台数、房屋及大型设备情况)、干部职数、学校年度工作重点及目标等基础资料。
(二)“一下”阶段:
1.各单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于10月中旬前向学校申报。其中基本支出直接报计财处;项目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从项目库中遴选。计财处组织编报整体收支预算及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对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及部门预算进行论证评审,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听取归口管理部门答辩,通过评审的项目可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草案。计财处根据学校财力预计情况提出年度项目支出控制额度。
3.招标采购处组织编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4.计财处将各项支出预算、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合并形成预算支出草案,再结合省财政厅下达的各项收入控制数提出预算草案初步修改建议,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议。
5.计财处根据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调整各类经费支出预算,形成学校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二上”阶段:
1.各单位将修改完善的预算资料报计财处,计财处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预算软件编制、数据生成、材料整理、报送等工作。
2.计财处及时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大预算评审修改意见分解反馈至相关单位(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完成预算的修改、说明、问询、完善等工作,重新编制预算文本报送省财政厅。
(四)“二下”阶段:
省人大审查批准、省财政厅批复学校预算后,计财处将学校批准的各类支出预算控制额度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细化、修改预算,其中基本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化,项目支出修改完善申报内容,并明确用款进度及执行时限,形成学校年度预算文件批复下达给各单位(部门)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及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经批复下达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支出内容、范围。各单位(部门)应严格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要加强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应根据工作实际分项目按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计财处备案。对单笔使用经费金额超50万元,又没有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将视当月国库用款额度结余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款项,因不能付款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预算经费根据经费使用计划,需转拨、下划到单位和部门的应于预算批复后20日内足额予以转拨、下划并公开经费划转明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专项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上要求进行竞争性申报,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决定经费投向,不得“撒胡椒面”。各单位(部门)应将财政拨款的专项项目经费和校内安排的经费统筹使用,防止重复投入。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下达前,除工资性支出、水电费及住院费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用款。确因工作需要,需提前用款的预算项目,在预算编制时应申请经费预拨,预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该项目经费执行数的40%。申请预拨经费的单位于上年12月20日前向计财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三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安排两次集中调整和追加(6月、10月)。学校追加的预算,动用学校不可预见费(调整经费)解决。校内申请调整和追加预算支出的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学校计财处审核汇总,追加和调整预算审批权限按学校审批权限文件规定执行。涉及预算支出结构等事项的调整,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在支出预算总额内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归口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汇总申报,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口招标采购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计财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通报各单位(部门)预算指标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章 决算、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年度决算由计财处严格按照省直部门决算的编制口径和政策要求编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各单位(部门)要进行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计财处和上级部门可组织预算支出绩效再评价,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学校各单位(部门)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预算管理,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置,提高办学质量。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绩效评价差的支出预算,学校将调整下一年度相关预算;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预算责任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预决算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审计监督,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学校经上级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回应各方质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2017〕1号 )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