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鄂财函〔2018〕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贷记)卡。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三条 学校与发卡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务卡由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的信用将列入持卡人征信系统。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免开卡手续费和年费。
第五条 使用公务卡遵循个人先刷卡支付、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的管理程序。其支付结算方式,是指持卡人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对因公所需的零星费用开支(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先由持卡人在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内先行刷卡消费,计划财务处根据持卡人所交的刷卡消费凭证和发票按照报销审批程序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持卡人公务卡划款的方式。
第六条 公务卡适用范围为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所有经费。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公务卡的基本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由单位(部门)汇总后交计划财务处代转发卡行;
(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计划财务处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四)发卡行将办妥的个人卡发给职工。
第八条 持卡人因辞职、调离学校或退休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组织、人事部门应将上述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务卡销户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若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还款日之前报销,则持卡人需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待报销业务完成后,可将公务卡内多余资金转做他用。如用于私人消费结算业务,单位(部门)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依据个人在银行系统的诚信记录为2~5万元,由发卡行核定,免息期为20~50天。
第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计划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和还款到账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若因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公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见附件)。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学校根据国家公务卡结算制度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更新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十五条 启用公务卡“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依托互联网支付业务,公务卡持卡人将公务卡绑定到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手机向商家出示付款码或直接扫描对方收款码,完成公务卡消费的结算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务卡受理网点少,携带不方便,使用率不高等问题。公务卡代理银行拓展和完善公务卡“扫码支付”功能,扩大网上支付覆盖互联网电商的范围,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用卡环境。公务卡持卡人应当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支付的优势,主动做好公务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绑定工作,积极采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公务卡消费,不断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无法通过公务卡或第三方支付的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由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结算时应优先选择公务卡结算,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支付,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签购单等)。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报销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报销单完成报销流程,凭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及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应索取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计划财务处将公务卡持卡人报账后的实际报销金额及时转入其公务卡内。在报销环节,计划财务处按现行管理制度对持卡人公务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九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导致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转款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选择将报销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自行在到期日归还公务卡欠款,以免因未能及时归还欠款而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的支出。
(三)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四)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五)用公务卡提现或转账时发生的透支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六)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有卡不用或不能提供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证明材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的支出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4〕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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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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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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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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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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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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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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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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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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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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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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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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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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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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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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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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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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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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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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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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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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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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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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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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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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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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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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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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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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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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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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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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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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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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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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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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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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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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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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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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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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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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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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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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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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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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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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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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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刷卡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服务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