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校园卡资金是指与校园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校园卡本金、校园卡收入以及往来款项。
第三条 学校开设的校园一卡通资金存款账户为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的实拨资金账户。校园卡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每月月初,各相关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一卡通中心、计划财务处专岗核对上月收费和消费金额,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划转或转入学校收入。
第四条 学校校园卡系统资金管理会计(以下简称“校园卡对账员”)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担任。校园现金充值人员(以下简称“充值人员”)由后勤保障处指定专人担任。
第五条 校园卡对账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充值人员要按照后勤保障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结算原则:
1.坚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学校财务不垫款。
第七条 一卡通开立流程:各部门有收费需求的,先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向一卡通中心提出开立商户申请。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八条 校园卡本金的充值:是指校园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用户”)为所持校园卡增加资金的行为。本金的充值包括几种业务类型:
1.现金充值:是指用户直接到校园卡充值点缴纳现金充值。
后勤保障处负责对充值人员的业务进行审核,充值人员需将每天收取的现金及时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与校园卡对账员核对每月充值金额,保证校园卡系统数据与实际充值金额一致,每月底现金充值人员填写《“校园一卡通”现金充值月报表》交校园卡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处。
2.转账充值:是指用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校园卡充值。
校园卡对账员应及时到银行领取一卡通存款账户流水清单及银行回单,保证校园卡系统数据与银行账金额一致。
3.微信充值:是指用户通过公众号平台向校园卡充值。
第九条 本金的消费:是指用户在商户(是指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授权,利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经营结算的单位、公司或个人)的POS机刷卡消费。
在商户结算日,校园卡对账员与商户认真核对系统自动产生的《商户营业统计表》数据,经商户管理部门负责人、校园卡对账员审核签字并交由一卡通中心专人汇总核对后交计划财务处专人处理。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为方便进行资金结算,计划财务处将在学校事业财务系统中专门设置科目,进行单独管理,归集校园卡资金,并根据审批后的《商户清算汇总表》,将消费资金划转给各商户。
第四章 商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商户每月10日结算上月资金并进行划转。如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与校园卡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商定结算周期。
第十二条 为方便校园卡商户查询系统每日各项交易明细账,后勤保障处、校医院等单位可通过校园卡管理中心授权,在各自的工作地点查询、打印交易明细。
第十三条 校园卡各商户应勾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和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
第十四条 校园卡商户下属的子商户及其结构组织发生变更,各商户应及时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由于组织结构变动而造成的系统数据转账不到位,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不得无故脱机使用消费POS,造成账目问题的,以校园卡系统认可的数据最小额为准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单笔50元以上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单笔50元以下的由商户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自行退款处理。
第五章 校园卡消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只能进行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临时或短期消费,暂未办理消费卡的人员使用现金到商户消费,该消费不计入校园一卡通系统账务,由各商户自行管理。
教职工和学生补、换校园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受理点登记,学校适当收取工本费以弥补校园卡中心相关运营成本,所收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系统维护人员在后台进行的与校园卡资金有关的处理,应及时与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沟通,共同协作完成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校园一卡通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校财〔2013〕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