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以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资金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
第二章 会议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费指因科研工作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四条 科研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会议次数、天数、人数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宾馆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一般应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宾馆。
第六条 参会人员以在武汉市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汉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武汉市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七条 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九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2018〕14号)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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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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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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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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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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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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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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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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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二)下列费用可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
1.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2.根据会议要求,会议整理出版论文集的出版费。
3.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三)在华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住宿费定额标准可上浮50%执行。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报销标准按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规模较大、组织工作较为复杂的大型会议,可通过招投标形式委托会务公司承担会议组织工作,会议费按招标结果和会议情况据实结算。
第三章 差旅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按如下三类人员分别适用相应的交通费、住宿费标准。
(一)一类人员: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二级教授及以上人员;
(二)二类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含副高级职称);
(三)三类人员:其他人员、在籍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按以下对应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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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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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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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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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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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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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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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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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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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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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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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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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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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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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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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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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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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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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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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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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一类人员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省直机关省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执行。一类人员参照部级标准,二类人员参照司局级标准,三类人员执行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学术会议的,凭会议通知和确定的交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注册费、会务费。因乘坐飞机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可凭票在差旅费内报销。
第十八条 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科研基地、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教室或在亲友、家中住宿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在差旅审批时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据实报销汽油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不得报销充值性质的发票,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报销的交通费发票须为出差期间开具的票据。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一)从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中报销汽油费等交通费,在差旅费预算内限额支出。
(二)从横向科研项目资金中报销汽油费等交通费,每个项目号每月报销费用不超过2000元,且总量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0%。
第二十条 课题组成员在前往武汉市远郊区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学术会议等工作,可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来校参加评审、讲学等学术活动,确需负担对方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住宿费的,可由主办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一次出差费用从学校预算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中混合报销的,按《武汉工程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6号)规定报销。
第四章 咨询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发放采用银行卡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暂按不超过以下限额标准执行,国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预扣预缴后,下同);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由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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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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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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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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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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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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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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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第二天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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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谈
或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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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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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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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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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各项经费的报销要求及报销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虚构科研活动、或提供虚假票据报销的行为,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