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及经学校批准计划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结算票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结报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学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校内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的收取。
(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条 税务发票的种类:
(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学校横向科研经费中签订技术开发和转让类合同的科研款项,开票时要求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签订技术咨询和服务类合同,对方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另外学校收取会议费、测试费、鉴定费等也适用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学校横向科研经费中签订技术咨询和服务类合同的科研款项,开具时要求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代开需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地不颁发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地区,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或近1个月作为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学校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收入原则上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校内结算凭证和自制票据,适用于学校单位内部经济往来结算,或作为给个人的收费凭证。
第三章 收费及票据管理证的执行和使用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制度,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单位核发收费及票据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管理证由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统一制发,并按照以下8至11条规定严格执行和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不含企业和纳税的经营单位)的收费,应经过报批,凭物价及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收费管理小组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效的收费文件申领管理证。
第九条 收费单位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自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管理证应妥善保管、专人负责,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管理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组织实施。被审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管理证和收费情况报告。经验审符合规定的,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年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二)实际执行与管理证中所列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对象、批准文件等是否一致。
第四章 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证核定的收费事项使用票据,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校内结算凭证及各类自制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严禁各单位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的转划账凭证。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收费的,应凭管理证到计划财务处申领票据。申领新票据,应先缴销旧票据,未缴销旧票据的,不得再次申领。申领时应检查是否漏号、漏页。二级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申领票据应缴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相符。同时在管理证上对单位领用的票据按该编号登记,并由票据管理员签字。
第十六条 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各单位要确定票据管理员,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单位使用票据由票据管理员统一领取。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员对本单位领用的票据负责。填开票据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计划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10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举办会议申领票据的,须填写“武汉工程大学会议费用支出预、决算表”,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条 自申领之日起满3个月的,各单位应向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核销前,票据管理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票据核销结报表”。
(二)向计划财务处上交所收款项并加盖收讫章。
(三)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度结束后,无论所领用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计划财务处核销或办理续借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如遗失票据,经办人应主动查找,确实查找不到的,须向计划财务处递交书面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自行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收费票据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五)使用白条、非正式票据及党政印章收费的。
(六)利用票据实施乱收费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九)拒绝接受财务部门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工程大学开具收据、发票的有关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校财〔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