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鄂办发〔2014〕1号)和《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单位因公务接待外单位人员以及外宾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外单位(外宾)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外宾赠礼等费用。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五条 外宾接待,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的原则。对应邀来校的外宾,接待规格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邀请外宾计划的管理。
因公务外出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应当由学校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来校外宾的邀请,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按“一事一报”的原则申报审批,申请时必须明确接待开支标准、额度及经费渠道。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由分管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务接待,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在预算总额度内按规定报销。超过规定人均接待标准的,还需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分管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经审批同意的公务接待活动,需凭《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接待清单作为费用报销的必备凭证之一。
公务接待清单内容主要包括:接待单位名称,主要宾客姓名、职务,来客及陪客人数,公务活动主要内容、时间,住宿、餐饮、交通、会议室租金等各类费用明细,承办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意见栏等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住宿安排,应首选学校定点协议酒店。住宿用房应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一般在校内用餐,接待用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国家严令禁止的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待。按规定应由对方单位或个人负担的,学校不得重复接待。学校公务接待应按以下标准用餐。
确因工作和学校发展需接待的,学校或二级单位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且人均消费控制在80元以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外宾接待的学校陪同人员,应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外宾5人(含)以内的,我方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人数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外宾来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一般按每人次300元的标准控制。冷餐、酒会、茶会分别按每人次150元、160元、60元的标准掌握。外宾日常伙食招待,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按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控制。
陪同外宾赴外地活动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按《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外宾接待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更不得私客公待,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学校对外宾赠礼,应尽量选择具有湖北特色和武汉工程大学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赠礼每人次不超过200元,也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外宾来校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若外宾来校工作或学习一个月以上,应事先购买在华期间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指标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每年年初,学校根据省财政批复的年度财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分解指标到各二级单位执行。
科研经费中开支接待费,按《武汉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公务接待费支出要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支、核算。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审核报销,重点对人均接待标准、单张票据金额、预算开支渠道、限定支出指标等方面加强审核和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主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付款方为武汉工程大学的财务票据、《武汉工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以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除学校因公主动邀请的接待对象外,其他的公务接待,原则上均需出据对方单位公函。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应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费年度预算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承办的各类会议及大型活动涉及的接待费用(包括外宾接待)及误餐费,按《武汉工程大学会议及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工程大学原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