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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所属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04 15:28  

武汉工程大学所属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管理,建立健全所属企业管理监督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湖北省地方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8号)、《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鄂政发〔2020〕11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7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所属企业包括学校及各二级部门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学校所属各级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其经营管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均纳入资产公司管理,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代持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三章  学校对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晰学校与资产公司的产权关系,明确资产公司为学校所属企业出资人代表,按国家校属企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资产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资产公司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督促资产公司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分别结合职能定位具体负责战略规划、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资本运营、财务监管、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事项。  

第七条  资产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学校同意后授权资产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资产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一)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资产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资产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及公司章程,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请学校同意后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请学校同意后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资产公司应及时办理董监事变更工商备案手续。

(三)监事会。资产公司设立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为3-5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请学校同意后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请学校同意后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资产公司应及时办理监事变更工商备案手续。

(四)经理层。资产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管理运营。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资产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核定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资产公司每年3月以前根据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报本年度经营目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公司上报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核准其本年度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上缴利润等。  

第十条  对资产公司经营管理过程实施监督:包括经营监督、投资监督和财务监督。  

(一)经营监督。根据对资产公司核定的核心目标任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其经营活动定期进行分析,监督资产公司完成经营指标任务。资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贷款需求的,应上报学校审核。

(二)投资监督。资产公司与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同时,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控股51%以上的企业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金额总量不得超过控股企业净资产规模的50%,提供担保需经学校审核同意。

(三)财务监督。资产公司每半年须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按年度(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提供财务状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财务报表监督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上交利润情况。

第十一条  对资产公司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学校另行制订。

第四章  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推荐管理者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全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由资产公司向其董事会推荐,董事会聘任。对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财务总监由资产公司选派,总经理由资产公司推荐,董事会聘任。以上内容写入所投资企业的章程。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分析、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和检查,以便于资产公司及时掌握企业状况,防范企业经营、财务及廉政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股东权利。在评价和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强化事前事中控制,有效防止不良后果的形成。  

(一)完善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对照相应行业指标标准,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通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二)定期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每年开展一次财务指标评价工作,对其他参股企业视情况开展企业财务指标评价工作,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定期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依据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派出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按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将有关会议决议及时归档。

(四)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分类制定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动态指标,对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对其他参股企业视情况开展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五)强化廉政建设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每年对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廉洁经营、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意识、落实资产公司文件精神等情况进行督查。

(六)核定经营目标。每年年初对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核定本年度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上缴利润等。

(七)每年年终对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经营班子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挂钩。

(八)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薪酬制度及年终分配方案需经资产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所属企业实行审计监督,包括年报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控审计。

(一)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

1.每年第一个季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进行上一年度年报审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进行账务整改,促使会计核算更加合理合规,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

2.落实所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依法经营情况、廉洁从业情况、决策行为的规范性、企业经营成果、制度建设成效等内容,并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列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

3.充分发挥内控审计对企业的监督作用。每三年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内控审计,从企业内部环境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着手,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督促企业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规范执行。

(二)对其他参股企业:

要求其他参股企业提供年报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督促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并根据权限规定将须上报的决策事项报资产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重大事项时,所属企业须两小时内向资产公司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一)除科技成果转移孵化外,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学校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由资产公司持有管理。

(二)根据《湖北省地方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8号),除与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的实验测试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实训基地、林场农场、后勤服务单位,以及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企业等可以予以保留外,学校不再对其他类型企业持股,需有序退出。

(三)现存企业退出办法。

1.依法清理关闭。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注销、撤销、破产等方式清理关闭。

2.平稳脱钩剥离。对与学校教学科研无关的企业,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结合自身实际,整体划转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办理划转企业变更登记。学校与接收单位协商签订划转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接收方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政策;也可在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后,依法依规通过整合重组、市场化转让等方式脱钩。相关收益统筹用于学校所属企业改革成本补偿和学校事业发展。

(四)新设立企业退出办法。

学校科技成果孵化设立的新企业遵循“扶上马送一程”原则,当企业在市场站稳脚跟、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与学校教学科研无关的企业,需及时退出。退出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依法依规通过整合重组、市场化转让等方式脱钩。相关收益统筹用于学校所属企业改革成本补偿和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和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对资产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第一大股东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追究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已调任其它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追究责任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对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内容由学校授权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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