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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07-12 08:51 xxg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专家学者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实现学校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武汉工程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分别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29的单数,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委员人数的25% 

(一)推荐人选

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委员候选人席位数,按照名额分配方案和一定的组织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二)提名人选

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提出提名人选,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席位总数的15%

各院(部)推荐或校长直接提名产生委员候选人,经选举产生正式委员。正式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能任满一个聘期,身体健康。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民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聘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会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根据需要可配备24名兼职秘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或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办法补充。 

第三章  职能权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特邀委员除不享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以上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对会议内容和争议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讨论、审议科技管理、社科管理、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讨论、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对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六)研究学科发展趋势和学校的学科发展现状,为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决策提供咨询。

(七)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八)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教师、研究生科研道德问题、学术诚信的投诉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讨论、审议学校委托咨询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可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核批准与撤销等工作,处理学位其他相关事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评估机构,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请假制度,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提前书面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如请假未得到批准,不得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亦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出席委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然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秘书处需将审定通过后的讨论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参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议事。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议题报告人必须如实报告议题涉及全部事实和不同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议题主要相关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或网络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院(部)等基层学术组织根据本章程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相应的分学术委员会,制定章程,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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