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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9-07-11 22:29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学校公务活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务用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原则,后勤保障处负责车辆的统一集中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主要保障市内公务活动,市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采用公共交通方式保障出行。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1.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用车(包括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应急事件处置);

 

2.机要文件专递用车;

 

3.离休及退休厅级干部参加会议、开展组织生活、急重病送医及丧葬等情况;

 

4.正厅级干部工作用车;

 

5.副厅级以上干部陪同上级领导、来宾或兄弟单位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

 

6.重大及重要公务接待用车;

 

7.接送学校邀请及来访的领导、专家等;

 

8.其他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用车。

 

各单位公务活动以外的用车需求,一律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第六条学校公务用车由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及相关安全责任,确保公务用车使用便捷、安全高效,公务用车的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入管理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的规范化管理

 

1.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所有公务用车车身按有关要求统一喷涂专用标识;

 

2.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车专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他用,私车公养;

 

3.公务用车需在学校公开招标的汽车服务单位进行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定点加油、定点购买保险;

 

4.建立公务用车工作台账,规范车辆有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5.加强公务用车卫生服务,保障车身及内饰整洁;

 

6.公务用车不得随意由他人驾驶,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以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7.管理单位负责给公务用车配备行车记录仪。

 

第八条  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后勤保障处根据车辆情况统一调度。市外办理公务确需公务用车的,需报校长审批。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具体派车流程如下:

 

1.用车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往返区间、乘车人等信息;

 

2.后勤保障处交通服务中心按党政办公室需求安排车辆,提前2小时告知车辆及司勤人员信息;

 

3.用车后,用车人应签字确认用车信息。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后勤保障处和计划财务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和标准对公务车进行采购和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  人事处会同后勤保障处另行制定司勤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司勤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会同招标采购处统一采购具有相应资质和经营范围的服务商,制定业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各单位在预算内编制业务用车项目预算。各单位业务用车经费可用于搭乘出租车、公交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租车平台等公共交通方式。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处置及日常养护等支出纳入三公经费管理,实行内部审计,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  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设计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公务用车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承担相关车辆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关于加强公车管理的规定》(校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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