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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5-06-08 19:24  

 

武汉工程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留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以及交流学生事务由外事处、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规章管理制度;坚持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提高我校留学生培养的数量与质量。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尊重异国同学,团结友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管理工作统一归口到外事处、国际学院。外事处、国际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教学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入学与注册

 

(一)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外事处、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外事处、国际学院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1.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

 

2.缴纳住宿等相关费用。

 

3.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需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相应的入学手续,领取学生证。

 

4.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体检合格者方能注册,取得学籍。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拒绝体检者,不予注册。

 

(三)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学校指定的有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凡在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到外事处、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考勤与成绩

 

(一)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二)学校对学生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校将根据旷课情节,给予警告、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三)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八条  转学与转专业

 

(一)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二)奖学金生入学后,要按照通知文件中所确定的专业对口学习,不得变更专业。自费留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转专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

 

2.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3.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后,经驻华使馆同意者。

 

(二)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学院和外事处、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他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五)休学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他学校,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学分的。

 

2.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学期无故旷课50学时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6.每学期开学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7.学生自愿退学,经学校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同意者。

 

(二)已退学的学生,应当办理好离校手续,交还一切借用物品,并且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的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淮,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十一条  毕业与结业

 

(一)在学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成绩合格者(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外),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颁发学位证书。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

 

(二)留学生到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及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留学生,在延长期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三)在学习第一专业的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并经过批准选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四年内完成该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者,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四)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五)普通汉语进修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课堂纪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仅提供学习证明。

 

(六)留学生毕业后,终止留学生身份,并在两周内离校,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

 

第三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的人事档案由外事处、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留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的原件由外事处、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收集、整理。

 

第四章  校园管理与课外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留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在中国政府指定的宗教地点以外的任何地方从事宗教活动,不得非法传教。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或不归。

 

第五章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馆申请“L”字签证入境陪读。凭接受学校的公函,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天内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24小时内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如入住有涉外经营权的宾馆,无需登记);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F签证、在华停留时间为150-180天的留学生,如果学习期限在半年以内、学习期间也不出境,不必变更签证,不用办理临时居留证;如果学习期限在半年以内、学习期间可能出境,应变更签证,办理临时居留证(不包括多次出入境的F签证)。

 

第二十九条  F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的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15天办理再次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居留证延期或变更,经学校同意后,由本人提前一周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到外事处、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或《变更申请表》,然后前往武汉市公安局外管处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对留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时,应及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及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备案。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要妥善保管。如果护照、居留证丢失,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留学生管理科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武汉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及有关补办手续。同时,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时,除应当及时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作废声明,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要注意自己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期限,及时办理延期或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外事处、国际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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