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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7-11-25 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程序规范,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健康发展。

第三条  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工作;学生处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申请资格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具有申请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参评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参评学年所有科目考试无不及格课程,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

7.获得综合奖学金者学习类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

8.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文件要求,学生体育综合测评成绩达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综合奖评选。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的奖级、奖额和评选比例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每年9月份由学生处按照学院学生人数直接划拨学院。

第六条  学院制定综合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等级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如下:获奖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如果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满足规定的比例,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原则,按学院、年级、专业分别进行。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按参评学年的成绩进行评审,以二年级起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评定。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评审程序

1.评定工作在学生个人总结、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类平均成绩的基础上进行,严格依据评奖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学院根据细则进行评审。

2.由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综合奖学金审定名单,将审定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复审后,将拟获综合奖学金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提交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综合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综合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学院一次性将综合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获综合奖学金者,由学校向其颁发获奖证书,其《综合奖学金申请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接受学生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综合奖学金,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经查实,追回所获奖资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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