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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7-09-14 21:18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2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奖励比例为5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奖励比例为50%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3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为2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比例为3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奖励比例为50%

 

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评奖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第七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参评时无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

 

第八条其他情况说明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硕士研究生第1学年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1.获本科就读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2.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工程大学并被录取的部委属高校本科全日制统招考生。

 

(二)调剂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第1学年获三等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

 

(四)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1学年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

 

(五)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1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当年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第九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受到校级党、团或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二)有课程不及格或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其他学习任务者;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不满一年;

 

(四)无故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五)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派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代表。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各项目计分的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业奖学金评选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毕业年级认定周期可适当延后至评选通知下发日。

 

(二)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学院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于每年10月评定,评定完成后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1791日前入学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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