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和《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房,是指房改后按照国家及学校政策不能出售的校内公有住房、学校按规定回购的住房及其他用于教职工周转的住房。
第三条 为保证周转房的正常周转,实行周转房只租不售的政策。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四条 周转房的申请对象:
一、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
二、学校承诺提供周转房的教职工。包括:
1.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2.短期访问学者、专家;
3.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在武汉市暂无住房的教职工。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有关人员和二级单位。
四、学校引进人才,按照《武汉工程大学人才引进周转房分配及租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校人〔2012〕51号)执行。
第五条 需要租住周转房的个人和单位,由个人和单位提出书面租房申请,同时个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报总务处。
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初审周转房申请对象的资格,报学校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符合承租周转房的对象,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周转房申请表》,签订《武汉工程大学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七条 学校应保证周转房及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八条 周转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标准:租住成套教工宿舍,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m2缴纳;租住教工单身宿舍,按每间房500元缴纳。在签订《武汉工程大学房屋租赁合同》后,一次性在计划财务处缴款,凭缴款凭据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周转房租赁保证金的管理,计划财务处做好租赁保证金支取和核算工作。
第三章 周转房租期和租金
第十条 周转房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3年租期满,应将住房退还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租,须在租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续租。
第十一条周转房租金核算:
根据《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要求:“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的高校停止执行公有住房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政策,一律按市场租金政策执行”
一、租期3年(含)内,教工单身宿舍月租金为:
1.带卫生间的20元/㎡;
2.不带卫生间的16元/㎡;
3.成套教工宿舍月租金为20元/㎡。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租金变化可调整租金。
二、租期满3年,经学校同意续租,第4年月租金按25元/㎡计租;第5年月租金按30元/㎡计租,以后每增加一年,按上一年月租金/㎡的标准上增加10元。
三、工资不在学校财务统一发放的个人,租金由其聘用单位按上述标准收取后上交学校,并向总务处出具缴款凭据。
四、学校二级单位租用周转房,须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学校足额交纳租金,并向总务处出具缴款凭据。
第十二条 租住周转房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减免部分租金。
第四章 周转房退房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必须按期将周转房退还学校。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退房时应保证租住房及设备、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在武汉市已购买住房的;
二、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的;
三、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
四、公派出国(境)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五、私自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其他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
教职工人员变动情况以组织人事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对拒不退房的,由总务处、保卫处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共同收回房屋,财产损失个人自负。
第五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住房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如期足额交纳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一般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若确需装修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时要遵守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破坏住房结构和设计功能等,并交纳装修押金1000元(装修完毕6个月后,经检查,无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退还装修押金)。退房时不得向新入住人员索要装修费用,学校也不承担该住房的任何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正确使用所租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租赁期内房屋内部易损件(如灯具、洁具、门锁等)损坏,由承租人负责更换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内不得擅自将周转房进行调换、转让、转租(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按其本人现月租金的2~5倍计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满期,未经学校同意占用的,从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按高出其本人现月租金标准20元/㎡计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在编职工)租住租转房按现福利租金不变(如符合第十五条规定之一者,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或按月市场租金的2~5倍计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计算住房货币补贴时,按有房职工(等同于已购房职工)视其职务、职称给予未达标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周转房并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校总务〔20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