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可以民用的公用物资(以下简称两用物资)的管理,保证两用物资的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凡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两用物资,均应建账、建卡,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两用物资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按其用途,分别列入教学设备、行政设备及低值品计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购置单价在五千元以上的两用物资,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较贵重的两用品(如照像机、摄像机、音响等)不允许私人借用。如保管员私自外借,一经查出,将给予一定处罚,如因外借造成损失,需按原值赔偿,并追究保管员责任。
各单位两用物资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按《武汉工程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两用物资保管人员变更,应严格履行物资和账、卡交接手续。
总务处每年对全院设备、仪器和两用物资保管状况作定期检查。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