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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16-04-18 20:38 xxg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资产)的管理,维护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校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校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图书资料、家具用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

学校固定资产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分类及编码目录”分类管理;

2、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存货等;存货是指在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和产成品等;

3、长期投资。主要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及不能用具体价值体现的其他财产权利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校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校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向主管部门统计报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总务处具体管理全校的国有资产。主要职责为: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组织协调全校相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3、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鉴定、申请、评估等工作,对学校资产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和调配权;

5、对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实物清查界定,对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流失;

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审批、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开发利用等工作:

7、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分口部门负责校资产管理业务。  

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总务处负责土地、房屋、仪器设备、家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基建处负责基建方面的资产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方面的资产管理;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及产业方面的管理。

固定资产具体分管类别如下:

总务处:

01   房屋及构筑物

02   土地及植物;

03   仪器仪表;

04   机电设备;

05   电子设备;

06   印刷机械;

07   卫生医疗卫生器械;

08   文体设备;

09   标准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

12   工具量具及器皿;

13  家具

14   行政办公设备;

15   被服装具;

图书馆:

11  图书

各分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的规定,负责制定校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职责内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职责内校资产产权的登记工作;

5、负责规定权限内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工作;

6、负责职责内校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职责内校资的信息收集,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为:

1、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校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3、负责本单位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校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到报批手续。

第三章  校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校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资产保管员,负责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保管员在工作变动或调离学院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每两年组织一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全院。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财产使用单位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校资产的最大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校资产,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章  校资产转换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校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形式有: 

1、用于非经营性校资产作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校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3、用非经营性校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4、用非经营性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家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若将占用的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为经营性校资产,需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转作经营性的校资产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占用该部分校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对转为经营性校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校资产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以加强对校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按规定的统计表格及内容、定期向总务处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报送资产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校资产变动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  总务处按有关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省教育厅及学校报告。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校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等;情节严重,造成校资产大量流失的,要予以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各类校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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