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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31 20:18 xxg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工程大学各类纵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以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学校教师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学技术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武汉工程大学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资格晋升、评优、评先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对科研项目的学术内容把关。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首先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应参考当年度申报指南中所列的当年资助类别、范围、鼓励、优先、重点或重大资助的方向或主题,应熟悉各类项目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的指标体系,基础研究项目注重跟踪国际学术理论前沿,应用类研究项目注重转化与应用的前景。 

第六条  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方面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请书和书面协议等整套材料,并对项目内容和项目组成员等信息严格审核。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采取学院(部、所)和相关部门集中报送的方式,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各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检索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划任务书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组和所在学院(部、所)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条  计划一经确认,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所)单独承担的项目,由学院(部、所)负责组织落实实施;校内多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组研究经费、奖金和由项目带来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项目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按规定内容和时间向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四)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责。

(五)对项目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六)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项目材料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并提供技术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或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项目评议,申请专利或报奖。 

第十六条  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以专利或技术秘密或计算机软件登记等形式进行保护。因过失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的轻重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避免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广告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技术,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之前原则上须申请专利。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系指列入国家计划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计划项目和各类科学基金,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经费;该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纵向科研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纳入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材料费:指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以及相应的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仪器设备费包括信息采集设备、文字图像信息处理设备等费用。

(三)现场试验费:指在试验过程中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或部分现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验用工具、防护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四)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五)外协费用: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六)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七)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九)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费等),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十)资料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办公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用,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十二)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甲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十三)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十四)人员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不包含校内正式职工)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等。

(十五)管理费:指学校、学院(部、所)组织、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等相关费用。

(十六)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各支出项目以外的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学技术处通知有关学院(部、所)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使用及分配手续,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间接费用作为科技管理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科研项目单独核算和管理,并依据项目预算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当年进账间接经费进行奖励。在当年的年底奖励到账间接经费的60%,给予研发团队。 

第二十二条  所有纵向项目经费开支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所有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费的支出审批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及各项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项目预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计划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入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须按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在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和调离时,应委托项目组内其他人负责该项目,并经所在学院(部、所)和科学技术处同意,方可办理经费转交手续。若项目组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项目研究,又无项目执行的具体安排,且项目1年以上无进展,学校有权停止其使用科研经费或委托其他人担任项目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如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相关纵向项目管理部门,剩余经费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后,结余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补助学校的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这一规定,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或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结题、评议或鉴定的方式。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鉴定(评审)的项目可参照《武汉工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或书面的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项目的项目组,将酌情缓报和停报纵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凡学校负责或参加研究的项目,项目组均需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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