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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31 20:17 xxg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加快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发〔20151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并加盖“武汉工程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科研人员及机构(含校内各类研究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等非法人实体单位),为国内外(含校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所形成的项目。科学技术处是学校行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第三条  退休、离休及调动工作人员转让其在职期间完成的、权属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退休、离休人员在同意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属学校,并征得为期提供实验条件的学院(部、所)同意,保证其所需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学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一)在武汉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武汉工程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书》。

(二)起草合同书,填写审批表,经学院(部、所)科研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交科学技术处。

(三)科学技术处审核或委托法律服务中心审查合同,通过后加盖武汉工程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四)委托方签章后,将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交科学技术处备案。需要办理免税的项目需交合同书原件2份,其中1份由科学技术处转呈武汉市税务局。

(五)合同生效后即可办理科研项目的立项手续。科学技术处将项目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确认,项目首批经费到达校计划财务处,发放经费本,项目正式启动。

(六)科学技术处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七)项目完成后,研发团队需提交结题申请表、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或结题报告与研究报告或项目鉴定材料、经费本等。

(八)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结余经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九)专利申请、成果报奖、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三章  技术合同审查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科研人员及机构(含校内各类研究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等非法人实体单位)拟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可在科学技术处网页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和《武汉工程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协议书》。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采取逐级审查制度。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下的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所)负责审查;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的审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查。审查规则见第七章。 

第九条  通过审查的横向科研项目提供技术合同原件4份或以上,校内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技术合同盖章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加盖“武汉工程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需要外协的横向科研项目,须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所)和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按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审查管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生效后,科学技术处负责将其副本报校计划财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项目监督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涉及专利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统一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包括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正本及审批表和盖章登记表,合同计划进度安排,经费到款情况,项目负责人和研发团队成员及经费分配情况的计算机跟踪建档管理。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研发团队成员必须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有义务和责任为横向科研研发团队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组织、协调校内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协调研发团队与委托方、合作方等的关系,协调项目负责人与成员的关系,协助研发团队及时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款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利益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情况等。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及研发团队成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必须征得委托方或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经有关学院(部、所)审查签字后,报科学技术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的负责人,研发团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属学院(部、所)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得到委托方、合作方认可,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研发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原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责任心不强,或无法完成分配的技术内容,或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研发团队校内成员,由项目的负责人提出成员更换申请,当事人签字,经相关学院(部、所)负责人签字,报科学技术处备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成员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和所属学院(部、所)反映,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处简要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期末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提交科学技术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同存档。否则,科学技术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其经费,直至补充合同订立为止。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的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负责人对其承担的项目,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填写科学技术处及学校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表格。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的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学技术处,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委托方、合作方因客观因素无法提供结题验收证明的项目,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项目责任承诺书》,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无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者均视为未完成项目,不予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否则,造成的学校违约责任,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横向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需鉴定、报奖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学技术处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如有必要,科学技术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校内价值评估,对一些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由科学技术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六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是指以武汉工程大学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含兼职)身份,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所提供的经费和开展科技服务所获得的经费。其中包括学校未参加申报、由委托方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中转拨给学校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横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所有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在保证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使用。

(一)所有经过学校科学技术处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经费必须进入指定账户。进账经费必须附相关科技合同书、付款单位全称、合同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构成、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所有横向项目经费进入指定账户后,学校依据相关法规出具发票,计划财务处依法规从项目经费中扣除应缴纳的税金。若研发团队根据项目需要,需提前借出发票,借方则需先垫付相应的税款后,再领取发票。垫付的税款可从研发团队其他横向项目经费中预付,没有横向项目经费的研发团队,可以用现金垫付。

(三)对进入指定账户的横向经费,在扣除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税款后,由计财处分2次拨付给研发团队使用。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后,拨付经费总额的80%;项目成果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

(四)横向经费入指定账户后,研发团队成员可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劳务收入比例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五)学校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六)学校将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公司)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

(七)横向项目按规定程序结题后,可从结余经费中一次性提取90%用于科研人员的业绩津贴,对于结余经费不足人民币10万元的项目,可一次提取全部结余经费用于科研人员的业绩津贴。提取的业绩津贴,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与研发团队成员协商,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为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八)所有横向项目经费,其开支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所有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的支出审批按《武汉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及各项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九)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材料费:指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以及相应的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能源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4.现场试验费:指在科研过程中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或部分现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验用工具、防护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5.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6.外协费用: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7.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8.学术交流费:指研发团队成员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9.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研发团队成员攻读学位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10.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租车费等),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11.资料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2.办公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费、文具费,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13.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甲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项目鉴定费应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包括聘请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14.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餐饮费。

15.人员费:指研发团队成员的津贴、酬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等。

16.管理费:指学校、学院(部、所)为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等相关费用。

17.助研津贴:学校鼓励在科研活动中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作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在项目经费支出中可据实安排学生的劳务费用支出,作为学生的助研津贴,助研津贴应足额发给学生。

18.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各支出项目以外的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开支。

(十)材料、设备、软件、易耗品等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物质采购工作均由研发团队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需其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与协作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的条款,如需转拨协作经费,则应由协作单位开具正规发票,经项目负责单位、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可转拨相应的协作经费。申请转拨经费的研发团队负责人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计划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而诉讼法律所发生的责任和相关费用由研发团队承担。

(十三)科研经费使用中需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由项目组承担,从项目科研经费中支付。

(十四)研发团队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上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或另行签订协议。鼓励研发团队(公司)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第二十九条  其他 

(一)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乱开支,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浪费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科研过程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退休和调离时,应委托研发团队其他成员负责该项目,并办理经费转交手续。若研发团队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项目研究,又无项目执行的具体安排,且项目1年以上无进展,学校有权停止其使用科研经费或委托其他人担任研发团队负责人。

第七章  横向科研项目审查规则

第三十条  学院(部、所)审查:主要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合同对方的资格和履行能力、经费预算、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审查通过后,经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所在院(部、所)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在《武汉工程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送交科学技术处。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审查:由科学技术处和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对方的资格和履行能力、履行地点及有效期限、知识产权、成果归属、风险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审查通过后,在《武汉工程大学技术合同审批登记表》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校领导审查: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科学技术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科学技术处须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  特殊约定:技术转让合同以及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技术合同,研发团队所有成员还须与学校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研发团队成员作为合同的具体实施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满足以上条款后科学技术处方可在技术合同上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八章  横向科研项目风险责任约定

第三十五条  与校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没有认真了解对方的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或因个人其他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合同签订者的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不能履行横向技术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若发生风险赔偿,根据不同的情况,学校、学院(部、所)和研发团队按照第九章之规定或责任协议书中确定的比例分担风险和赔偿。 

第三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签订的合同(协议)所提供的有关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私自交与对方或第三方,若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定、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属单位负责人失职而造成的损失,由负责人承担责任。凡属无效合同,合同签订者及所在单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 

第九章  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中风险和赔偿责任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用于转让的技术应是成熟技术。合同中必须明确技术受让方或者委托方各自的风险和赔偿责任。合同签订时必须按照正常的管理程序逐级签字认可,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管理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赔偿责任由研发团队承担。 

(一)如果技术承接方要求转让学校小试技术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后续开发风险由技术承接方承担。

(二)技术开发合同中也必须明确风险责任问题。研发失败或终止,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经费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3.学校最高风险责任以研发团队退回未使用经费部分为上限。如果研发团队愿意承担其他责任的,其承担的数额也不得超过该项目到账经费总额,且应由研发团队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其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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