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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全流程风险防控的管理办法
2022-07-15 1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风险防控管理能力,提高招标采购管理体系运行效率和质量,维护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由招标采购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均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强化采购源头刚性控制,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

先申报后采购原则。凡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的项目,应严格执行采购流程,严禁项目先实施后申报采购。

科学统筹规划原则。加强采购计划性,统筹规划项目立项,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加强采购科学性、有效性,充分考虑采购意向公开、采购程序执行所需的时间以及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实施的因素。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采购需求管理

第四条  项目预算严格执行湖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60万元以及上的工程项目,须在预算“两上两下”环节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若后期上级主管部门对限额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在采购前须在湖北省政府采购官网公开采购意向不得少于30天。未做采购意向公开或公开时长不足30天,不得执行采购。  

第七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政策,须在预算“两上两下”环节预留份额。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单位须出具书面说明函,无书面说明函的默认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充分调研论证,做实采购需求,落实实施条件,核准采购预算,按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及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品或者特定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类项目:立项文件,经费来源,招标范围及分包要求,计划工期,质保期,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建设标准,施工技术要求(含安全文明施工),拟签订合同条款,履约验收标准,付款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等。

货物类项目:立项(含论证)文件,经费来源,货物清单台套数及技术参数,计划工期,质保期,质量标准,送货安装要求,拟签订合同条款,履约验收标准,付款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等。

服务类项目:立项(含论证)文件,经费来源,服务内容及要求,质量成果及标准,服务期,拟签订合同条款,履约验收标准,付款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等。

第十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采购申报实行承诺制。采购申报材料一经提交,即视为承诺项目已立项、资金已落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采购审批实行审核制。若发现存在同一预算年度内相同或相近的重复采购、化整为零、立项论证材料不齐全等情形的,则不予执行采购,退回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采购活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遵循公平、择优原则。招标采购处代表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义务与责任。一经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即刻终止代理委托合同并追究赔偿。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招标采购处召集采购代理机构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谈话,严明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的资金性质、预算金额、属性类别、采购内容,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平台、采购方式、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根据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起草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办法。采购文件的主要要求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处组织项目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采购文件审读会,集体审核采购文件,优化评审办法,并审核技术参数与商务条款是否违规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违规设置评分项等。

第十八条采购文件实施分级审核。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由校主要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500(含)-1000万元项目的采购文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主要领导审定。200(含)-500万元项目的采购文件,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定。20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文件,由招标采购处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采购文件经学校盖章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介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相关应公开的项目资料。

第二十条在采购公告的报名时间内,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到书面的答疑文件后,由招标采购处组织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释疑。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进行书面回复,招标采购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法律法规事宜、是否延期开标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组成,分别由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处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信息在评审结果公告前须严格保密,最终随中标结果一同上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2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由招标采购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取。重大采购项目,评审当天由校主要领导抽取,并组织评审前谈话会,严明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处应加强学校专家评审库建设。库内专家应不断强化学习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定期参与评审专家培训会,不断提升评审能力。

第二十六条  坚持用户回避机制,若无学校委托授权,项目单位不得委派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禁止进入采购项目评审现场,严禁干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身份信息,一旦发现无学校授权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学校反馈。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审核供应商投标资格、评审投标文件,出具采购评审报告,向学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泄露采购项目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复核评审结果:资格性审核认定是否正确,投标文件是否作假,分值汇总计算是否正确,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若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审。

第三十二条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学校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校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第三十三条评审结果经学校确认盖章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介发布评审结果公示。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由招标采购处组织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回复处理。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进行书面回复,招标采购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采购流程问题进行回复。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第三十五条采购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采购处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移交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属于采购保密资料,仅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使用,须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合同应当包括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须与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完全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学校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按照采购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发送给招标采购处办理合同备案,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合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条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作为合同执行主体应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管控,督促供应商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履约验收,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若存在质保金的情形,由供应商提出退还申请并经学校确认达到退还标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招标采购处应将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留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采购档案。

第四十四条  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审计机关等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采购项目档案。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七章  跟踪监督

第四十五条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分配、代理合同续签、代理遴选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建立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通过考核评价机制记录供应商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并对考核评价结果加以运用。  

第四十七条  切实维护招标采购的严肃性。因项目未立项、经费未落实、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或采购流程不规范等导致招标采购无法正常执行,进而给学校带来资金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实施的,学校依纪依规依法对项目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招标采购处等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的“项目单位”,是指代表学校负责项目立项、采购申报、合同会签及签订、具体落实所签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或部门。

第四十九条  捐赠项目、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招标采购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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