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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地方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21 1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发展,理顺科研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产业研究院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地方产业研发水平,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地方研究院”),是指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地方政府或产业园区投入建设经费并给予政策支持,在当地具有固定研发场地和属地化研发队伍的独立运行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地方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科研业务主管部门为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根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及其发展情况可委托相关学院具体管理

第四条  地方研究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人才培训、企业孵化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条件

(一)设立地方研究院应符合国家、合作地方、学校总体规划和战略布局,着眼于学校科研工作的长期发展;

(二)有明确的研发和产业化需求,近期有合作的重大任务;

(三)双方合作基础良好,学校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研究成果,围绕地方研究院建设目标可集聚研发和产业化团队;

(四)地方须提供相应的场所及资金投入。原则上,前三年不少于10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和400万元/年的研发经费。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一)科发院组织相关学院与地方政府或产业园区洽谈,确定初步合作意向,达成基本共识,形成协议草案,并由相关学院提出初步方案,科发院形成建设方案;

(二)科发院就协议草案、建设方案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进行会商,并会同当地政府或产业园区进行协商,必要时应组织可行性论证;

(三)协议书与建设方案经会商通过后,分别报学校和地方政府或产业园区审定,批准后学校发文成立相应研究院,并按照协议约定在当地注册,其性质包括新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企业法人。

第三章 职责与目标

第七条  地方研究院应积极主动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校与地方经济、科技、产业等有关信息,组织、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对接工作。

第八条  地方研究院应深入当地企事业单位,积极推介学校科技成果,宣传学校科研领域和技术优势;主动调研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难题,及时反馈和搜集技术需求,积极组织学校科技人员承担地方与企业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九条  地方研究院应深入了解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推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当地转让、孵化和产业化。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后,地方研究院应根据当地需求,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应规程为当地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应层次和类型的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扩大学校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地方研究院自行申报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与其他单位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以及作为中介方协助签订的科技项目等,原则上须确保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与外单位科技合作到款总经费的50%。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研究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设研究机构并报科发院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根据“三重一大”原则, 地方研究院的校方理事长、理事人选由科发院提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学校中层干部任公司理事长、理事等岗位的,按照《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方研究院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制订财务、人事、设备、项目、绩效等方面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重要事项院务会讨论及报告制、例会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方研究院应明确校内依托学院,依托学院全力支持对口地方研究院,研究院优先为依托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提供工程实习实践便利。

第十七条 地方研究院应积极为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校地校企产学研对接服务,协助促成产学研合作协议签署,可按实际到账金额的3%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队伍建设

(一)地方研究院人员队伍由学校在编在岗派出人员、共建方派出人员、自主招聘人员和研究生等组成。

(二)地方研究院设正副院长(正副总经理)岗位。学校派出的院长、副院长由科发院提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副院长任期均为3年,可连任。

学校中层干部任公司总经理(院长)、副总经理(副院长)等岗位的,按照《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在编在岗派出人员校内学科归属不变。参与地方研究院科研项目的派出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严格遵守地方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辞退等由地方研究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九条  学校在编在岗派出人员不转人事关系,保留原任职务、职级,不影响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在编在岗派出的专任教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认定为其在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实践锻炼的经历,在干部选拔资格中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在研究院连续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人事处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考核环节中按照其工作时间减免教学工作量50%;地方研究院可依据教师入驻时间按照研究院相关制度文件发放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出教师在地方研究院工作期间承担的当地企业合作项目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环节中科发院予以相应的业绩认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和学院每年根据地方研究院承接项目情况为负责相关项目的老师安排专硕指标;并负责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入驻地方研究院,且要求研究生在地方研究院实习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地方研究院依据研究生入驻时间发放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

第二十三条 地方研究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参照学校年薪制、协议制形式制定人员聘任标准和薪酬体系,按程序经理事会批准,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校方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共建方派出的全职主要管理人员待遇,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研究院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员,招聘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其工资待遇、社会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由地方研究院负责。对于地方研究院聘任的全职科研人员,在聘期结束时业绩考核优秀且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标准的科研人员,学校可以以年薪制或协议制形式引进。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研究院的资产不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但在涉及对外投资、购买土地、融资等重要事项时,根据“三重一大”原则,须按规定流程提前向学校报批。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研究院应当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属于企业法人的,企业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研究院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出资方报送经过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同时接受监事会、政府审计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研究院每年向科发院报送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统计年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会同共建方每年根据协议签订内容,在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科技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对研究院进行绩效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方研究院,学校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在重点和优势领域作为主体建立相关的地方研究院。鼓励各学院(部)依托地方研究院以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鼓励各地方研究院开展创新券使用为当地企业服务。

第三十条 地方研究院如因运行出现困难致使存续期满无继续合作可能,由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协商后报科发院,科发院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终止协议,并由该机构负责人或共建单位按相关法规注销机构。

第三十一条 地方研究院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持撤销或者解散该机构的文件和清算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地方研究院撤销或注销后,相关人员和机构不得再以校外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机构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派出到地方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违反者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及校内单位的名义成立地方研究院,违反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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