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切实解决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正常完成学业;
2.突遇父/母亡故或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在校学习、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3.学生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承担;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四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原则上每学年每人只可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包括生活补贴、路费补助等方式。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一般困难者补助500元/次;特别困难者补助1000元/次;若遇特殊情况需提高补助标准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元/次。临时困难补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每月1-10日提交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2.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班主任、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条件的真实性;
3.学院审核。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及已享受奖励资助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学院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工部、研工部评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意见,学工部、研工部根据学生类别确定补助方式,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资金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发放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补助:
1.存在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学术不诚信、学术不端,经常旷课、迟到等行为的;
2.存在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等行为;
3.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4.其他不宜给予补助的行为。
第七条 相关要求
1.学生申请获得困难补助后,应积极参加学校(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拒不服从安排的,取消今后补助申请资格。
2.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徇私舞弊的学生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追回学生已发的补助资金,取消今后补助申请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或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部、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办法》(校学〔201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