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最美大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比例
第三条 评选对象
(一)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非一年级研究生;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内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三)其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不超过在校研究生学生干部人数的8%;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学校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四)其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评选比例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必备条件
(一)在学习、科研、创新创业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起先锋模范作用;
(二)无不及格科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1门;
(三)积极参加科研和课外科技活动,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软著等),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论著、译著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或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
(四)同等条件下,研究生以第一完成人产出学术科研或实践创新性成果,可以优先推荐。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必备条件
(一)担任校、院党团学组织、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等各级研究生干部一学年及以上,积极主动组织、参与各级各类管理工作和社会工作;
(二)无不及格科目,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2门;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有创新,能充分发挥研究生干部的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必备条件
(一)在校期间表现优异,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二)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1门;
(三)恪守学术道德,科研创新能力突出,成果显著。需满足下列条件:
1.博士研究生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中科院二区TOP期刊及以上杂志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高水平学术论文(理工科需参照当年最新《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达到A类及以上,人文社科类需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1篇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且排序前三参加论著、译著编写,或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软著等),或作为主要成员且排序前三参加论著、译著编写,论文类成果理工科需参照当年最新《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达到B类及以上)。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排名前三获得省级科研奖励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排名第一的获奖者,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排名前五获得省级科研奖励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排名前二的获奖者;
(四)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实践成果显著。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或短期出国(境)研修;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攻读博士研究生;
2.连续两次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奖励,经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生;
3.自主创业,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创办公司或以合伙人方式创办公司但学生本人为公司核心股东,公司成立半年以上且运营状况良好,经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生;
4.在校期间表现优异且自愿参加国家基层项目(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或自愿参军入伍的毕业生,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经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生;
5.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特别是在科技、文化、教育活动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中,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荣誉,经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生。
第九条 其他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一)在思想引领、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实践经历等方面堪称表率,积极发挥榜样引领及示范作用;
(二)曾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校级或以上荣誉称号;
(三)个人突出事迹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各奖项的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过党、团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有重修或补考科目或有未按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全校的评审指导工作。
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导师同意推荐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评审。各培养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照评优条件和比例提出初选名单后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各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诉办法
对学院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
每年10-11月组织评选上一学年度的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5-6月组织评选当年“优秀毕业研究生”。最美大学生每两年评选一次。其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评选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人奖励500元,优秀毕业研究生每人奖励500元。最美大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最美大学生提名奖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相关证书;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先实施办法》(武工大研发〔2020〕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