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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3-06-21 14: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中内协发〔2021〕6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聘任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进行,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科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领导干部任期内未安排审计的,离任后次年内应当安排审计;对任职不满2年,近3年内安排过审计的,原则上不安排审计。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校党委、校行政领导。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和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要求;

(二)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四)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政策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并运用到审计中。领导小组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审计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纳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实施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债权债务及风险管控情况;

(八)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九)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处置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进行审计公示;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组织实施现场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意见;

(七)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八)督促指导审计问题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征求分管领导和纪检、组织等部门意见。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审计方案应当遵循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现场审计3日前,须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须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财务会计资料、债权债务资料、固定资产明细等;

(三)单位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治理体系、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的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综合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选择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测评、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审计处中止或者终止审计。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做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被审计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有关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确认并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党委组织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校行政。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签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相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

1.依纪依法提供所掌握的审计问题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

2.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

3.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4.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所承担责任,进行问责处理;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1.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干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根据审计结果和干部管理监督及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3.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问责等相关事宜;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三)发展规划处

1.将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到对发展战略制定、目标责任管理中;

2.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发展战略和目标管理方面的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3.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审计处

1.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2.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核查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3.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学校党委、校行政;

4.针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照审计报告与审计建议书,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5.建立审计项目整改管理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五)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1.将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到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处置中;

2.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3.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接到审计报告后的9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在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办公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依据审计建议书,认真进行整改;

(三)按照时间要求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在其职能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武工大党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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