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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09 12:10  

 

武工大办发〔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校领导名章;冠以“武汉工程大学”名称的财务、招生、采购、基建、科技、教学等业务、合同专用章;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国家部委、省(市)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平台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停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审批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的刻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领导名章刻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需要,报校领导本人同意后刻制。

 

(三)冠以“武汉工程大学”名称的财务、招生、采购、基建、科技、教学等业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的刻制,须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相关文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

 

(五)国家部委、省(市)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平台印章刻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附有关批文,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刻制印章应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印章刻制审批表》(附件1),完成刻制审批程序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送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印章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学校各类印章须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启用。

 

第六条 印章的停用

 

印章因单位(部门)合并、分立、撤销、名称变更终止使用的,原单位(部门)负责人需在收到学校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印章上缴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并注明使用起止时间,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登记后移交档案馆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和校领导名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校级业务、合同专用章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各二级单位(部门)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和国家部委、省(市)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平台印章由各二级单位(部门)管理,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印章管理单位(部门)须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印章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监督。印章的使用须建立台账,对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名称、审批部门和经办人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用印登记薄存档。

 

(四)印章存放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应经印章管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使用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五)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印章应盖在落款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不压正文,章印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加盖的印章名称须同落款机关名称一致。

 

(六)印章若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单位(部门)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同时写出详细事故经过,经主管校领导批示后,依法公布其印章作废,并按本办法重新刻制印章。经公安机关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应立即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中国共产党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文书材料,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

 

2)签署学校党委意见的政审材料、推荐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3)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的党员入党志愿书,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

 

4)以学校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等;

 

5)根据有关要求,其他需要使用学校党委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2.“武汉工程大学”印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文书材料,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依照规定、约定或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的;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各类证件、证明等;

 

4)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

 

5)本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6)根据有关要求,其他需要使用学校行政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3.“武汉工程大学”钢印

 

用于学生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肄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书(证件)的照片压印,不得用于其他文件和材料。

 

4.学校领导名章

 

经校领导本人批准的需要使用名章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5.学校其他印章

 

1)业务专用章用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某一职责,办理专项业务,只能用于指定的业务范围。

 

2)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印章用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内部事务、向学校领导呈报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等。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代表学校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也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二) 印章的使用程序

 

1.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须由申请用印单位或个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用印审批表》(附件2),根据用印事项先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一般事项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审后即可用印,以下重要事项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

 

1)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重点工作报告、报表等文书材料;

 

2)各类重要、重大协议及合同,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履行会签程序后,应呈分管校领导签署;

 

3)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行政钢印的使用,须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用印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定专人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审后用印,用印材料名册须备案留存。

 

学校领导名章须由校领导本人授权或同意后使用。

 

2.紧急情况下使用校级印章,应经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先行用印,申请用印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补办用印手续。

 

3.学校其他印章的使用程序由各印章管理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印章管理人员掌印前须认真审查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拒绝用印:

 

1.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或审批权限不当的材料;

 

2.涉及师生个人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

 

3.非本校师生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材料;

 

4.信息不完整或含空白区域的材料;

 

5.其他不符合用章条件的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凡因审批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程序使用校级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有发现者,应及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各二级单位(部门)内设及附属机构印章、内部业务印章,由各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在特定条件下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的刻制、更换、使用、保管和停用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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