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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22 12:07  

  

武工大国资〔2020〕8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多功能报告厅、学术报告厅(以下统称为报告厅)等房屋资源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工大国资〔2020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报告厅使用管理遵循“全校共享、统一调配、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原则。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报告厅使用统一协调、调度。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报告厅使用绩效评价。具体管理单位(见附件)负责报告厅日常管理、设备设施维护。使用单位负责报告厅使用过程中相应会务服务、安全管理等,并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反馈使用信息。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具体管理的报告厅享有优先使用权。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报告厅,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报告厅使用申请备案表》,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在统筹协调基础上予以批复,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报告厅具体管理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及时统计和更新可提供给校内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报告厅信息,定期汇总报告厅使用情况,每学期在校内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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