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大党发〔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时间、内容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全校专任教师(包含专职辅导员),在岗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时间
每年年末,与年终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鼓励教师自省、自律、自强。
(二)坚持客观公平原则。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三)坚持奖优惩劣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师风修养。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及程序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学院(部)成立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考核方法:建立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互评、二级学院(部)综合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师风考评机制。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
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我评定,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师德年度考核登记表》,交至所在学院(部)。
(二)学生测评和同行互评
1.学生测评。本科生、研究生授课教师的学生测评与学生评教一并进行,由教师工作部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共同组织,测评结果向教师所在学院(部)进行反馈。
2.同行互评。教师的同行互评由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该教师所在教研室(研究室、中心、团队)人员在评教系统中进行。参加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
学生测评(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同行互评均按照取算术平均值的方式计算测评得分。
3.领导测评。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的专任教师和辅导员进行测评,不重复参加同行互评。领导测评按照取算术平均值方式计算测评得分。
4.测评计分。学生测评、同行互评、领导测评分别按照40%、40%、20%的比例计入最终测评得分。
(三)确定等次
各学院(部)对每名教师在学生测评、同行互评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综合教师个人自评和最终测评得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测评最终得分低于60分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90分及以上者方具有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
(四)结果反馈
各学院(部)向每名教师反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应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听取教师本人的意见。
(五)结果公示
各学院(部)应在本单位面向师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教师本人对所在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率不超过30%。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和考核表一并交至教师工作部。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向教师工作部报送详实的考核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武汉工程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所出现的师德失范行为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进修、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近两年师德师风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有资格参加学校师德标兵评选。
第十三条 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武汉工程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武工大党发〔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