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学校党政工作,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合力,提高学校党政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党〔2017〕4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换意见、通报情况、协调部署工作、磋商重要问题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安排召开),在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之前召开,会议时间为1个小时左右。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领导职务校级干部、校长助理以及三、四级职员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校领导班子成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协调重要工作;
2.党委书记和校长安排布置近期工作;
3.通报上级会议精神和紧急待办事项;
4.研究处理党政日常工作中不宜由领导成员个人决定的问题;
5.检查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1.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报近期学校层面有关重要工作及需校领导出席的有关活动;
2.分管校领导及相关同志汇报分管工作推进情况,针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汇报下周重点工作;
3.校长结合分管领导及同志的工作汇报,就近期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校党委书记总结,并就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进行强调。
第七条 会议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交换意见,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第八条 对于会议研究和布置的事项,应明确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同志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有关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九条 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校党政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